印发辽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印发辽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出台《辽宁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辽人社规[202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实施细则》,对举报社保基金违规行为进行奖励。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明确举报受理范围。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行为的;二是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等行为的;三是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康复费票据、辅助器具配置费票据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行为的。
二、确定奖励申领程序。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 10个工作日与举报人联系,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送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举报人应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信息,领取奖金。
三、明确奖励标准。举报事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按照基金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事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奖励金额最低 200元(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查证属实但未造成基金损失的,奖励200元。